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贺新军。 被执行人:宁正新。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新军与被执行人宁正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本院总对总网络查询查询到其名下有车,本院已查封,未能控制暂不能处置。 本院执行人员分别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和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无不动产和公积金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让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了解。申请执行人债权全部未受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已了解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肖 军 审 判 员 彭 仁 审 判 员 熊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方家雄 书 记 员 肖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