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行,住所地:靖安县石马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刘江玲,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彭小松,该支行职员。 被执行人:李世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世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925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李世林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世林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李世林价值11830元的财产(具体执行措施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郑文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 克 书 记 员 黄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