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吾麦日,男,****年**月**日出生,撒拉族,青海省循化县人,现住本县白庄镇民主村*号。
被告:何正光,男,****年**月**日出生,撒拉族,青海省循化县人,现住本县白庄镇民主村*号。
审理经过
原告何吾麦日与被告何正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何吾麦日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何吾麦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吾麦日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40元,由原告何吾麦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