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09号东煌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50709272。
负责人:何宏。
被执行人:任志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任志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闽江公证处作出的(2018)闽证经字第648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3.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任志青名下位于马尾区××街道××道旁××安置房××楼××单元房产并依法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目前本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