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桂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宁夏芊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庆丰街西侧华雁湖畔A区12-1-402室。 法定代表人:运垚,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桂花与被告宁夏芊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诉至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经诉前调解后,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桂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夏芊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桂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2980元健身会员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5日被告御泉湾芊奕健身会所向原告出售健身卡一张,售价人民币2880元。2020年1月2日,原告因升级卡种,补差价人民币100元,以上合计支付会员费用人民币298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二张相应收款收据。后芊奕健身会所于2020年1月22日关闭,至今尚未开放,原告尝试与被告联系要求退货健身会员费,但均未得到回应,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宁夏芊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5日,原告刘桂花在被告宁夏芊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营的芊奕健身御泉湾店办理二年期健身卡,并于当日向被告交纳服务费2880元,被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2020年1月2日,原告因升级会员卡补差价100元,被告于当日出具收款收据一份。被告向原告发放会员卡一张。后被告经营的芊奕健身御泉湾店未能正常营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花向被告宁夏芊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交纳服务费,被告承诺向原告提供健身服务,双方形成服务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支付了服务费,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提供健身服务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共计298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宁夏芊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桂花服务费共计29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宁夏芊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 海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华 书记员 刘羽洁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