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科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炎陵县人,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7月14日被炎陵县XXX刑事拘留并列为网上逃犯;同年7月16日被广州市XXX天河分局黄村派出所民警在广州市天河区黄村抓获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21年7月23日被炎陵县XXX决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28日被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候审。

委托辩护人王艳蕾,湖南湘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黄甲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炎陵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6月10日被炎陵县XXX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炎陵县XXX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炎陵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株炎检刑诉[202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科松、黄甲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罗江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科松、黄甲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黄科松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科松容留他人在其居住的炎陵县内及其驾驶的湘B94850小车内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被告辩称

1.2020年10月1日晚上,被告人黄科松在其居住的炎陵县房间内容留胡某、黄甲戎、罗某(未到案)、邱某(未到案)吸食黄科松出资购买的约0.1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混合物。

2.2020年10月3日上午,被告人黄科松在其居住的炎陵县房间内容留胡某、黄甲戎、罗某(未到案)、邱某(未到案)吸食由罗某提供的约0.15克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

3.2021年2月10日上午,被告人黄科松驾驶的湘B94850白色起亚小车停留在炎陵县密花山庄附近,容留黄甲戎在其车内吸食由黄科松、黄甲戎共同出资购买的约0.15克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混合物。

4.2021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黄科松驾驶的湘B94850白色起亚小车停留在炎陵县密花山庄附近,容留黄甲戎在其车内吸食上次剩余的约0.25克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混合物。

(二)黄甲戎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甲戎多次容留他人在其驾驶的湘B×××××农用车、湘B×××××越野车内在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1月12日晚上,被告人黄甲戎驾驶湘B×××××农用车停留在炎陵县,容留胡某在其车厢内吸食由黄甲戎出资购买的约0.1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混合物。

2.2021年1月17日晚上,被告人黄甲戎驾驶湘B×××××越野车停留在炎陵县火车站涵洞内,容留李某在其车内吸食由黄甲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的约0.3克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混合物。

3.2021年2月9日晚上,被告人黄甲戎驾驶湘B×××××越野车停留在炎陵县火车站涵洞内,容留胡某在其车厢内吸食由黄甲戎、胡某共同出资购买的约0.3克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混合物。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科松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甲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2021年8月5日,被告人黄甲戎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8月10日,被告人黄科松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科松、黄甲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李某、黄某1、唐某、黄某2、陈某的证言,炎陵县XX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微信账单截图、微信支付明细、尿检结果、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黄科松、黄甲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科松、黄甲戎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科松、黄甲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提出的减轻处罚量刑建议,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予采纳。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黄科松、黄甲戎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科松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甲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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