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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哈麦提(身份证号:XXX),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执行人:马伟东(身份证号:XXX),男,东乡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马哈麦提与被执行人马伟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33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伟东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马哈麦提申请,确认被执行人马伟东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哈麦提欠款25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马伟东承担执行费275元。
申请执行人马哈麦提与被执行人马伟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33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马伟东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马伟东于2021年9月起每月还款不低于5000元,于2021年12月15日前还清,若逾期则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马哈麦提与被执行人马伟东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33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常毅
审判员钱素霞
审判员李处政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晁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