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伊宁市经济合作区深圳路20号AKHAL汗马大厦5层501室、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胡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化标,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第四师七十四团一连退休职工,住该团团部。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玉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昭苏县城镇乌孙路*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玉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第四师七十四团一连职工,住该团团部。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军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第四师七十四团四连书记,住该团团部。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玉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第四师七十四团一连退休职工,住该团团部。
法定代理人:李金玲(系肖玉龙母亲),个人信息同上。
以上五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喻麒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第四师七十四团四连职工,住该团团部。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伊犁支公司)与上诉人李金玲、肖玉强、肖玉胜、肖军利、肖玉龙、被上诉人喻麒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403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403民初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11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李金玲、肖玉强、肖玉胜、肖军利、肖玉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61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