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大桥街1050号。 法定代表人:宛秋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振强,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柏文顺,男,****年**月**日出生,住临清市(青年桥往北100多米路西孙记香油北邻)。
审理经过
原告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柏文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8元,以上合计73元,由原告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邢红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