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洁波,女,彝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
被执行人:自贡市中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镇狮子山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龚禹和。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陈洁波申请执行自贡市中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自贡市中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川0311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自贡市中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1270000元(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