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仁和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文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璐。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文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系乔某妻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同仁和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公司)、李某因与被上诉人乔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2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仁和公司及李某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并告知二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上诉人2019年9月2日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分别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93021.50元,二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李某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上诉人仁和公司虽称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免减缴诉讼费申请书,但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事实,故二上诉人属逾期交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大同仁和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李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退还上诉人大同仁和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021.5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02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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