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X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县XX镇XXX村*组。
被告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县XX镇XX村一组。
审理经过 原告XXX与被告X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被告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欠款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份,原告将自己经营的小吃店盘点给被告,双方商定盘点费共计22000元,被告XXX已付15000元,下余7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经催要被告对该笔欠款一直未予清偿。
被告辩称 被告XXX辩称,原、被告双方盘点店面时经熟人介绍,故未对店内物品进行清点及查看,事后发现原告所盘点物品总体价格过高,被告不同意清偿该笔款项。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6日,原告XXX在XX市三桥附近租赁一处店面作生意,经营数十天后,于2016年4月20日将店面转让给被告XXX,转让费(含房租、室内装修、水、电及店内物品等)经双方结算,共计22000元,被告XXX依据盘点清单已付15000元,下余70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借条欠XXX柒仟元整(7000.00)XXX2016.4.20”。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XXX向被告XXX转让店面的事实清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应予认定。被告XXX辩称原告盘点物品总体价格过高,不符合相关事实,且其已根据盘点清单履行了部分清偿义务,对下余欠款,被告XXX应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等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由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原告XXX欠款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X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艳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代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