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晓明,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威海永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晓明与被执行人威海永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威临区劳人仲案字[2021]第30-2号仲裁调解书,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以执前调案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30日、3月31日、4月22日、8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保险、不动产、公积金、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查询反馈,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的账户,因账户中仅有零星存款,本案未予划拨。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
3、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经线下查询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综上,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且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临区劳人仲案字[2021]第30-2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