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龚如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永福县。
原告:唐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兴安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明,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晓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叠彩区阿莲健美中心第一分店业主,住桂林市象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龚如娟、唐龙与被告胡晓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龚如娟、唐龙诉称:2020年7月13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就“ALIAN青少年体能培训”项目进行合作。2021年6月初,被告单方作出清算及停业通知,并阻挠二原告进场授课。被告擅自退伙的行为对合伙项目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二原告诉讼要求解除合伙协议、被告返还二原告投资款8万元并赔偿课时退费等损失8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胡晓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合伙项目于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113号广运美居商贸城A1区四楼履行,属于桂林市叠彩区,本案应由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据。本案中,双方确认案涉合伙项目于桂林市叠彩区运作及开展,即合同履行地位于桂林市叠彩区;同时,被告于桂林市象山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由合同履行地法院即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胡晓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