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靓丽三街9号-12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774461788。
法定代表人:崔亚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张博,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高明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原告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博、高明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人员审 判 员 石 帅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王利侠
书 记 员 王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