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国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
被告:河南诚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郑北大道西段智能硬件港1号楼208。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1566号房地产交易市场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杨亮,经理。
被告:黄金,男,****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
被告:山西鑫宏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运临路泽兴汽车超市内东院4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王裕辉,经理。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周西路与魏风街交接处安惠苑商务楼9层。
法定代表人:王润,经理。
被告:刘敬峰,男,****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
被告:郭正,男,****年**月**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永宁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田园巷100号城市1号花园6号楼A座2301室、2302室、2401室、2402室,六号楼裙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雷建,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丽景支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景墨家园110号楼2、3号营业房5、6层。
法定代表人:文佐策,经理。
被告:马学锋,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英协路51号院7号楼。
法定代表人:孟庆伟,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国亮与被告河南诚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黄金、山西鑫宏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刘敬峰、郭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丽景支公司、马学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国亮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亮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国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国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