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阿克苏疆渝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MA775GHJOM,住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温州路。
法定代表人:高丽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新林,新疆任长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2021年9月3日,本院收到阿克苏疆渝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疆渝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疆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阿克苏长锦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锦公司)向疆渝公司支付货款163,359元、逾期利息14,702元(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年息6%,共计1.5年),合计178,061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长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长锦公司在起诉人疆渝公司处购买棉花包装布共计463,354元,疆渝公司按约向长锦公司交付货物,长锦公司向疆渝公司支付了30万元,剩余163,359元货款至今未付。经疆渝公司多次催要,长锦公司推诿拒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纷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师一团(金银川镇)、二团(新井子镇)、三团(喀拉库勒镇)的农牧连队、沙井子垦区水利灌溉处、314国道1055公里处(沙井子镇)。本案中长锦公司工商登记住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314国道1012公里西侧10栋”不在本院上述管辖范围,起诉人疆渝公司亦未提交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的证明材料,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阿克苏疆渝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