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融水县融水镇顺陶瓷砖批发部,地址: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西廓村石匠山脚。
经营者:熊化,男,****年**月**日出生,家住湖南省攸县,该经营部负责人。
被告:吴龙敏,男,****年**月**日出生,住融水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融水县融水镇顺陶瓷砖批发部诉吴龙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以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有依法处理自己诉讼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融水县融水镇顺陶瓷砖批发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融水县融水镇顺陶瓷砖批发部已预交),由原告融水县融水镇顺陶瓷砖批发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