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 被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唐某某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靳佳莉 人民陪审员 丁丽芳 人民陪审员 吕书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韩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