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张旭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
被告:黑龙江上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560647080G,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军民街24号立汇格林小镇C41栋1单元11层2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全,男,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旭岩与被告黑龙江上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2021年7月14日,张旭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旭岩以其诉讼请求与证据冲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旭岩撤诉。
-2-
案件受理费2551元,由张旭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