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济南福兴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见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訾敬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郑书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39547.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对其保全申请,申请人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该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载明保险金额为11039547.2元,保函有效期自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保全损害赔偿之诉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福兴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郑书林的银行存款11039547.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福兴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