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创文博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95号综合服务楼11-038室。 法定代表人:戚海龙,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玉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渊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萍,东平县东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18号6幢01室。 法定代表人:汪方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晴,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中创文博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玉考、李渊博及原审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网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0923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北京中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并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运营的中国经济观察网为综合信息采集网站,全部的信息均为后台自动采集,来源于正规新闻媒体单位,在信息真实方面做了初步的筛选,且文章原作者并未标注“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字样,网络侵权不成立。转载的涉案文章出自于法制网、中国商务新闻网、长株潭网搜狐、今日头条官方自媒体等,文章内容的真实性应由作者承担侵权责任和相应的赔偿。涉案文章在长株潭网今日头条官方账号、法制网等媒体已然存在,百度至少能搜索出20条相关内容,且没有媒体证明是转载于中国经济观察网,且上诉人在发布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删除了,阅读量仅200多,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涉案文章在2016年8月1日刊登后,黄河新闻网又做了另一篇相关报道,该网站是山西省委宣传部主管、山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办的,由山西省互联网新闻中心实际运营,该文章由记者亲自采访报道,内容与涉案文章一致,但描述更为详细准确,也配有记者采访时拍摄的图片,法院不应采信被上诉人自己提供的证人证言,而应当走访村民、到党政机关核实情况。本案不应以网络侵权起诉上诉人,上诉人同意道歉发布说明消除转载带来的影响,但不同意赔偿。

被上诉人辩称

徐玉考、李渊博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上诉人于2016年12月17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说明一份,该说明认可涉案文章系该公司转发,并对两被上诉人名誉造成的损失,同意向两被上诉人道歉,也可以证实上诉人认为其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名誉权,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在提起上诉时又否认以上事实,认为网络侵权不成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文章作者虽然没有标明“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字样”,但同样对被上诉人造成侵权,给被上诉人名誉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赔偿精神损失费,消除影响。 北京华网公司未作陈述。

一审原告诉称

徐玉考、李渊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造成的恶劣影响;2.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8月1日,北京中创公司名下的中国经济观察网及北京华网公司中华网浙江频道刊登了名为《山东东平县中金山村惊现两个“村委会”》的文章。文章主要报道内容:东平县戴庙镇中金山村山石遭到徐玉考、李渊博等一帮村霸的疯狂盗采,并和当地党委、政府个别领导互相勾结,使文中村庄出现了另一个具有实权的“村委会”,给当地的经济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和破坏。后经长珠潭网、网易、中国经济观察网、封读网、山东001在线、荆楚荆门、中国经济观察网、中国城乡新闻网、天涯论坛、搜狐网等十余网站先后转载并在网络上得到传播。同时,证人证言证实两原告已于十几年前离开本村外出从事运输行业,未在村里担任过任何职务,也未盗采过山石,在村里为人谦和。同时查明,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杭州信协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签订《中华网【浙江】频道商务代理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北京华网有权对杭州信协提供的广告内容及活动进行审核,如杭州信协提供的广告内容或活动内容等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社会道德公序良俗……北京华网有权暂停甚至撤销该广告或活动……;代理期限:2016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4日;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如有任何一方(己方)欲提前终止次协议,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对方书面同意解除协议的,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书后三十日书面回复通知方,自同意解除协议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涉案文章编辑唐振高系杭州信协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被告北京华网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杭州信协及唐振高出具《关于解除的通知及侵权行为正告函》,并于次日通过邮件形式向对方发送。另查明,被告北京中创公司于2016年12月17日向一审法院提交说明一份,认可涉案文章系该公司转发并对两原告名誉造成损失并同意向两原告道歉。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焦点为:被告北京华网公司是否为本案侵权人,是否对两原告名誉造成损害,两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北京华网公司与杭州信协签订代理协议,并在协议有效期间内由“中华网浙江频道”发布涉案文章,北京华网公司辩称涉案文章为杭州信协及其法定代表人唐振高发布,非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因杭州信协发布涉案文章在代理期间内,且在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第三条中对北京华网公司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说明,该公司有对发布内容进行审核的权利义务,故杭州信协的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即被告北京华网公司承担;2016年8月31日该公司向杭州信协发出单方解除代理协议的行为发生在涉案文章发布后,不影响责任的承担。两被告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于2016年8月1日刊登题目为:山东东平县中金山村惊现两个“村委会”的文章,该文章将两原告报道为村霸,并和当地党委、政府个别领导互相勾结,使文中村庄出现了另一个具有实权的“村委会”。结合庭审中出庭证人证言,两原告已不在本村居住多年,并不存在涉案文章中描述的村霸行为。该篇文章被多家网站转载,致看到此篇报道的群体将两原告认定为盗采山石的村霸,文章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发表,违背了新闻媒体真实合法的报道宗旨,由于不符合实际的报道,涉案文章在多家网站转载,对原告名誉产生较大影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被告应当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综合两被告的过错程度、影响范围,一审法院酌定两被告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两被告各承担3000元)。据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被告北京中创文博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两被告各自开办的网站刊登向原告徐玉考、李渊博致歉的声明(声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查,逾期不履行,由一审法院在相关媒体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二、被告北京中创文博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徐玉考、李渊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三、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徐玉考、李渊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四、被告北京中创文博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徐玉考、李渊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徐玉考、李渊博负担100元,由被告北京中创文博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本院查明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文章中陈述的内容涉及盗采山石、阻挠施工以及行贿等严重问题,但上述内容并未得到核实,两被上诉人至今未被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或处罚,北京中创公司亦未举证证实文章的真实性,因此,其在所运营的中国经济观察网上转载的该篇文章将两被上诉人描述为村霸,侵害了两被上诉人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北京中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北京中创文博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献武 审判员  屈玉涛 审判员  王 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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