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负责人:王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雍鸣春,男,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唐来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唐来会信用卡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唐来会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来会在银行的存款7096.0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绪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