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长富,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崔保柱,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富诉被告崔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富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在诉讼期间被告已履行义务,给付了欠款,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长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00元,减半收取475.00元,公告费260.00
元,由原告李长富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