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长富,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崔保柱,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富诉被告崔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富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在诉讼期间被告已履行义务,给付了欠款,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长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00元,减半收取475.00元,公告费260.00

元,由原告李长富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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