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洪雅七里坪半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七里坪镇七里坪村2社。
法定代表人:金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淼,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中正海洋(大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黄浦路5485层9号。
法定代表人:于中正,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洪雅七里坪半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正海洋(大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四川洪雅七里坪半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川1423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正海洋(大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损失255264.51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448元。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不动产查询、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中正海洋(大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正海洋(大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洪雅七里坪半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并征求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四川洪雅七里坪半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中正海洋(大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提供,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