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国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被告:徐志林,男,成年,汉族,住金湖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国余与被告徐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陈国余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余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国余撤回对被告徐志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国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邱永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汤涵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