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霍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被告:郭池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被告:祁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霍旺与被告郭池苗、祁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受理后,原告霍旺提供的被告郭池苗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因电话关机、家中无人被退回。经本院向原告霍旺核实,原告仍不能明确被告郭池苗的送达地址,致使被告郭池苗不能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霍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