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覃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融安县。
被执行人:广西天裕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安分公司。住所地:广西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4785218447C。
负责人:张富民,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覃丽与广西天裕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安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融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224民初13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覃丽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案件款10409.50元及利息(另计),承担本案执行费用5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天裕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安分公司主动缴纳案款6000元,所得款项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对本案剩余未能执行到位的款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天裕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安分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桂0224执164号案件的执行。
因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林随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贺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