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 法定代表人:李练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江,系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程希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 被申请人:季秀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 被申请人:于德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 被申请人:刘秀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希春、季秀波、于德茂、刘秀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程希春、季秀波、于德茂、刘秀云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程希春、季秀波、于德茂、刘秀云所有的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金裕 人民陪审员 彭若涛 人民陪审员 罗应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彭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