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驻马店市丽伟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记委,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新花,女,约55岁,住上蔡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驻马店市丽伟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新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2021年8月26日,原告驻马店市丽伟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驻马店市丽伟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丽伟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双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