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扎西尼玛,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兴海县。 被告:华秀加,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同德县。
审理经过
原告扎西尼玛与被告华秀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扎西尼玛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扎西尼玛在本案审理期间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现原告扎西尼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扎西尼玛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计166.5元,由扎西尼玛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迎 春 吉 人民陪审员 刘 新 红 人民陪审员 叶 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仁青当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