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庭龙,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施秉县。
被执行人:杨胜勇,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施秉县。
被执行人:董兴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施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郭庭龙申请执行杨胜勇、董兴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20)黔2623民初4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杨胜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庭龙的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从2018年6月7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因杨胜勇、董兴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庭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胜勇、董兴城银行存款36560元(含受理费200元、执行费200元、公告费600元、利息1556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扣押(查封)期间,禁止买卖、隐匿、毁损及转移被扣押(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将依法拍卖被扣押(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