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254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
法定代表人:吴庄,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段秀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海仲(网)裁字第10194号仲裁裁决,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秀芳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673.75元。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范围,且被执行人段秀芳住所地在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规定,本院决定由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海仲(网)裁字第10194号仲裁裁决由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行。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