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地址:大理市人民北路214国道东侧段智私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098415950。 法定代表人:韩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凌,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刘兴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巍山县人,住大理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刘兴招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云2901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兴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兴招支付赔偿款53336元。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兴招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经多次网络执行查控,被执行人刘兴招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少量、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将相应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其名下也无保险、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另其名下的云A×××××号“日产风度牌”车辆(注册日期:1999.01.01),因基本无处置价值,本院未进行查封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予以认可。经到大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巍山县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刘兴招名下均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到大理经济开发区现场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兴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回告了执行查控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情况,并且其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锦林 审判员  周小燕 审判员  杨建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伊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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