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韩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杜北乡后杜北村南100米4排7号。
法定代表人:李杰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三平,河北首珲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胡建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委托代理人:王文韬,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韩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建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家庄韩罡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