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志永,男,****年**月**日出生,种植业从业人员,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青春,上海天尚(长沙)事务所 律师。
被告:溆浦县四方塘大药房,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朝阳路43号。
经营者:刘文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英,湖南高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马志永与被告溆浦县四方塘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2021年7月5日,原告马志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马志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81元,减半收取691元,由马志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