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李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含与被告李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张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牌号为冀T×××××的黑色明萨特车辆;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占用车辆期间的车辆租赁费94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由理由:2021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租车协议。约定原告将自有的冀T×××××号黑色帕萨特牌轿车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费用为每日200元,租赁期间为2021年5月16日至2021年5月21日止,被告应支付租金1000元。另外该协议约定承租人逾期未返还车辆的,逾期租金按原租金标准的1.5倍收取。现因被告仍然未归还车辆,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租赁合同的手段实施欺诈行为,使原告张含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达到骗取原告张含的车辆的目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诈骗罪,故本案不属于民事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含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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