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良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郎振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良忠与被告郎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良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郎振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良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730元,合计2373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儿子结婚时借现金10000元,后来因种地无钱又借现金1000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特申请法院帮追回欠款,因年龄大,以后由我姑娘赵霞继承。
被告辩称
郎振龙未出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良忠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 郎振龙未出庭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核实,郎振龙承认是其本人亲笔所写,因经济能力有限未能给付,故对其予以采信。 被告郎振龙未提供证据。 郎振龙于2016年11月19日二次向原告赵良忠借款20000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为1分,2019年11月19日之前利息已付清,经双方同意后将借款日期变更为2019年11月19日,后期一直未能给付。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成立,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诉讼期间郎振龙到庭表示同意偿还,因无经济来源,暂时不能偿还,双方在还款时间上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赵良忠主张借款20000元,利息3730元,本息合计23730元,应予给付。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73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郎振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赵良忠本金20000元及利息3730元(从2019年11月19日按1分利率标准计算到2021年6月8日止),2021年6月9日以后的利息按1分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25元,减半收取计196.63元,由被告郎振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桂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