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吉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韵乔,湖南波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辜庚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吉田诉被告辜庚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若谷独任审判,于2021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周仲芬担任纪录。原告陈吉田及其委托代理人肖韵乔,被告辜庚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吉田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辜庚稳因资金需要,于2014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6年5月28日,被告又向原告提出借款6000元并出具借条,后被告一直没有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辜庚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辜庚稳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辜庚稳辩称:借条是被告写的,但原告与被告之间还有另外的经济纠纷,原告也欠了被告的钱没有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辜庚稳因资金需要,于2014年1月19日向原告陈吉田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陈吉田人民币壹拾万圆整,借款人辜庚稳,2014年1月19日”。2016年5月28日,被告辜庚稳又向原告陈吉田提出借款6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陈吉田人民币现金陆仟圆整,辜庚稳,2016年5月28日”,后被告辜庚稳一直没有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起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银行流水,以及原、被告的法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得到保护,被告辜庚稳先后两次向原告陈吉田借款并出具借条,该借条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告辜庚稳应按借条的约定履行义务。故对原告陈吉田要求被告辜庚稳偿还借款本金10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辜庚稳虽称与原告陈吉田有其他经济往来,原告陈吉田也向其借过钱,但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其他经济纠纷与本案无关,被告辜庚稳可另案起诉主张其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辜庚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吉田借款本金10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被告辜庚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肖若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唐宇 书记员周仲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