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白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
法定代表人:万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本华,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媛媛,女,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审理经过
原告长白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长白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长白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调查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长白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长白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219.67元,退还长白榆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194.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