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徐静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严兆俊,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祖贵,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刑事被执行人:陈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住安徽省天长市,身份证号码3423211970××××××××。

利害关系人代表:汪炳章,男,1972年07月29日,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利害关系人代表:秦梓熏,女,1987年05月08日,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利害关系人代表:郝庆鸣,男,1994年01月17日,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审理经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行陈翔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责令退赔一案中,徐静梅对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81执异26号执行裁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7日进行公开听证。

本院查明

经审查认为: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执异26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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