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依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海龙湾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MA0C16RC33。
法定代表人:王旭虎,职务:总经理。
被告:秦国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保定市雄县。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依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国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石家庄依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石家庄依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石家庄依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石家庄依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