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负责人:陈恒,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黑龙江晨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朱维,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东宁市绥阳林业局。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分行与被执行人朱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朱维名下的两处不动产(已抵押)进行了查封。经查,被执行人罗永宪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证券、股票,无保险,在工商登记机关无企业注册信息。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罗永宪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核实审查并经院长批准,本院对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黑1081执505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姜广峰
审判员 冷辉祥
审判员 何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