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品,男,苗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绥阳县。
被执行人:余春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綦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3民初217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王品申请执行余春琼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余春琼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品补偿款20,0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余春琼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余春琼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余春琼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不动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人,其表示没有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余春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同时,依法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王品申请执行余春琼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王品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世模
审判员 贺文喜
审判员 覃 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马子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