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金山路东陇海路融汇国际大厦1201室。
法定代理人:黄培西
被执行人:崔元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原阳县。
被执行人:付晶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原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中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元元、付晶晶追偿权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5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河南中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崔元元、付晶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崔元元名下有豫G×××××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在该存款采取措施。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走访该被执行人因外债过多长期不在家中,家中也无有价值的财产。
四、我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上述已查封的车辆及零星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崔元元、付晶晶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