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志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周口市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郭家秀,河南容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乔复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赵家堂,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赵志敏诉被告乔复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志敏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家秀、被告乔复收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家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志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施工保证金500000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就商水县城关镇祥瑞花园小区19号楼建设施工工程分包事宜,经双方协商,被告将从他人名下分包的工程另行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须向被告交纳保证金(资保金)500000元整,原告于2013年6月21日、7月2日分两次将约定的保证金交给被告,被告出具了收到条。工程竣工、经验收后交付使用。被告既未足额支付相应工程款,又未返还保证金。经多次催要,被告承诺于2021年元月份前或者春节前先行返还保证金、但久拖未还。为维护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乔复收答辩称:一、被告乔复收收取的是祥瑞花园19号楼的施工保证金,并不是收取的原告的,原告无权单独主张退还保证金的权利,应当驳回其起诉。因为祥瑞花园19号楼是周某,4(又名周某,4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商水县白寺镇周庄村)和原告二人施工的,是他们二人共同交纳的保证金,只能由其二人主张退还。证据有三:1、有周某,4的证言;2、周某,4、赵志敏与王套签订的施工承包协议书;3、周某,4给赵志敏、乔复收转账的银行流水。足以证明赵志敏和周某,4在祥瑞花园19号楼施工是合伙关系,施工保证金周某,4交纳25万元。二、50万元的保证金被告已经全部退还给了周某,4、赵志敏,被告乔复收不仅不欠二人保证金,而且,被告乔复收还多支付了工程款813002.2元。1、因周某,4、赵志敏系合伙关系,所以,无论是退给周某,4,还是退给赵志敏的款(包括房屋抵偿部分),都应认定为是支付的工程款,是退还的保证金。2、周某,4、赵志敏施工的19号楼工程款总数为:4693024.2元。第一、19号楼工程面积是6687.22平方米,每平方米是745元,工程款是4981978.9元(6687.22平方米×745元);第二、19号楼应当交纳的税款是288954.7元(4981978.9元×5.8%);第三、19号楼应得工程款4693024.2元(4981978.9元-288954.7元);证据:A、工程内部施工承包协议书,证明价格是745元/㎡;B、含税。3、应退保证金500000元;4、被告已付的总款数:6006026.4元【1959861元+2350565.4元+1695600元(1800000元的税款104400元已经扣除)】;5、多支付款数:813002.2元(6006026.4元一应得工程款4693024.2元一应退还保证金500000元)。所以,应当驳回原告赵志敏的诉讼请求,被告乔复收保留向其追偿的权利。

原告举证

原告赵志敏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被告收到条两张,商水工行取款记录凭证一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6月21日、7月2日收到原告保证金后出具收条的事实。

被告质证

被告乔复收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一、工程内部施工承包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1、祥瑞花园19号楼是赵志敏代表乙方签名,但是,实际是赵志敏和周某,4二人合伙施工;2、工程承包价格是每平方米745元;3、乙方应当缴纳税款。二、赵志敏、周某,4二人出具的收条37份;证明:被告已经向乙方支付、房屋抵款4310426.4元。三、通过会计向乙方支付1800000元;总之,不仅不欠,而且已经超额支付,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四、转款记录三页,证明被告已经于2014年5月23日转账给赵志敏的423900元、2014年8月2日转账给赵志敏的129400元、2014年9月6日转账给赵志敏的200000元,将全部保证金退还给了原告;五、证人周某,4出庭作证,证明质保金有周某,425万元;六、证人聂某,4出庭作证,证明聂某,4与乔复收所签订19号楼的合同,工程款和保证金按合同约定已经全部退还。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综合认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7月10日焦作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商水县老城街道办事处祥瑞花园小区19号楼工程内部施工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工程承包价格约为5617080元。同日,原、被告签订了商水县老城街道办事处祥瑞花园小区19号楼工程内部施工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工程承包价格包含税金745元/平方米,庭审中查明工程承包价格4981978元。被告收到质保金后分别于2013年6月21日、7月2日向原告出具了收到条两份。原告收到被告工程款并出具收条如下:2014年收到被告工程款如下:1月27日40万元、2月15日8万元、3月9日10万元、4月29日3000元、5月4日11000元、5月7日5000元、5月30日5万元、7月17日10000元、8月4日20323元、9月29日10万元、12月31日4000元;2015年收到被告工程款如下:1月17日10万元、2月5日5万元、2月13日578317元,10月25日1万元,以上工程款数额共计152.164万元。另外,原告于2014年为被告出具借条一份,收到被告现金5000元,被告于2016年2月5日,通过转账给付原告5万元。2014年5月23日、8月2日焦作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转账给原告423900元、129400元。综上,共计212.994万元。现原告承建的工程祥瑞花园19号楼已部分入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志敏与被告乔复收签订有工程内部施工承包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工程开工前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整,原告分别于2013年6月21日、7月2日分两次交质保金共计50万元,现原告承建的工程祥瑞花园19号楼已部分入住;被告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从被告提交的证据看,并未超出工程款总数额,且原告给被告出具的收条上未显示是保证金,被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保证金已返还,故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乔复收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志敏履约保证金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乔复收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訾连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世聪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