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和泽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英雄路农林巷4号。 法定代表人:田新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燕,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建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和顺县人,现住和顺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和泽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和泽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燕、被告张建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山西和泽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274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是新城首府小区的业主,在小区1号楼3单元602室居住。拖欠我公司2019年4月2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2744元。经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张建庆辩称,以前的3000元保证金交给刚开始那个物业公司了,不是本案原告,费用没啥异议,欠原告数额是2744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山西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将新城首府小区委托山西和泽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行物业管理服务,2019年1月1日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若无异议,视为双方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内容继续履行三年,物业服务费采用包干制,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在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后原告与和顺县新城首府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7月28日起至2029年7月27日止,如续期,应提前一个月签订合同。物业服务费采用包干制,按年计收,物业服务费为1元/㎡/月,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被告张建庆是和顺新城首府小区1号楼3单元602室的业主,2019年4月2日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未交纳物业费2744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张建庆拖欠原告2019年4月2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2744元应承担继续给付的责任。对被告要求给付保证金3000元的主张,因该保证金并非本案原告收取可另案处理。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2744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建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和泽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7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建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青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