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钱 建 亮 审 判 员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冯 佳 楠 书 记 员 冯 佳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