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阳泉市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阳泉市矿区桃北中路宏泉家园B9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叶某某,现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按《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与阳泉市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业主公约》,同时约定按规定交纳本物业公司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1、多层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0.3元/月向乙方交纳。2、非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0.5元/月向乙方交纳。根据阳发改价管(2017)101号文件及《关于宏泉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对宏泉小区前期服务收费标准准予以备案:1、物业管理服务费:多层住宅0.4元/m2/月,底商0.7元/m2/月。2、自来水二次加压费0.2元/m2/月;供热二次加压费0.3元/m2/月(仅限供热期间);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管理范围内的宏泉家园三期业主,在被申请人欠费期间,申请人对其物业清洁及维护等进行了系列的物业管理工作。申请人工作人员多次向被申请人催缴所欠物业费,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申请,督促其给付申请人物业管理费:1335.36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叶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阳泉市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1335.36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叶某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