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榆林鑫顺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门向北8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MA70BFKJ3X。
法定代表人:韩站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忠帅,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榆林东沙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榆麻路北榆阳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81748212D。
法定代表人:付永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榆林鑫顺林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东沙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榆林鑫顺林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鑫顺林木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榆林鑫顺林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原告榆林鑫顺林木业有限公司负担。